△通讯员供图
2021年7月18日,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“某旗舰店”网络店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童装衬衫,随后在滨海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查获涉案衬衫1件。
经查,当事人从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购进尺码为110的童装衬衫23件,进货价格为每件69.75元。购回后,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销售上述童装衬衫,销售价格为每件83.4元。
不过,当事人销售的适合“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”穿着的童装衬衫,颈部有可以打结的绳带,其长度为42cm,不符合《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GB31701-2015)“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的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”的规定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。涉案货值金额为1834.8元,获取违法所得为300.3元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上述衬衫,没收上述童装衬衫1件;没收违法所得300.3元;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,国家对未成年人的许多产品实施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保护,很多规定与成年人产品差异巨大。“本案中的童装衬衫就是一种特定的保护,相关生产企业和经销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,对‘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’具有潜在风险。该案的查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,也是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种警示。”
未成年人购买3万余元电子产品,商家退还2万2
2022年3月,东台市消费者协会收到陈先生的投诉,称其14周岁的儿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,取用家中的现金,先后两次前往东台市某购物广场的某品牌电子产品专卖店,购买了三部手机和两部平板电脑,共计支付三万余元。所购电子产品用于自行使用以及赠送同学,后被其父母发现。
陈先生前往该专卖店,要求商家退货退款,商家表示其并不知道陈同学是未成年人,且电子产品已被激活使用,不同意退款。
消协工作人员认为,陈同学在购买上述商品时未成年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,实施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时,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,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。
考虑事实上所购买电子产品已被激活并使用,经调解,商家与学生家长协商认可,商家退还购买上述电子产品货款二万二千余元。
“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的支付行为的效力问题。”盐城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家长,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、监督,并保管好家中财物,防止孩子用来进行大额支付。商家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担当意识,严格遵守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来源:现代快报全媒体